出借银行卡给“女友”,结果成了骗子的“帮凶”-金年会app官方网

出借银行卡给“女友”,结果成了骗子的“帮凶”

时间: 2021-09-09 09:47 来源: 研究室

网上认识了一个女朋友,没想到就借了一次银行卡给她,自己就沦为了诈骗分子的“帮凶”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

案情回顾

在2019年上半年,夏某某通过某app结识了“解某某”(身份未查明),双方一见如故,随着关系升温,很快就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。2020年1月初,“解某某”称自己的女儿“左某”需要几张银行卡用于收取转账汇款,于是夏某某先后在中国邮政储蓄、中国工商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绑定了网银盾,并将银行卡、网银盾及相应的密码都交给了“解某某”由她转交给“左某”。

2月初,“解某某”当面交给夏某某2400元,称是“左某”请他帮忙办理银行卡使用的“感谢费”,夏某某以和“解某某”是男女朋友关系为由,将2400元送给了“解某某”。

经查明,截止2021年4月,夏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卡、中国工商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,先后转入资金1946万余元后陆续转出,其中,已查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8起,涉及诈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793044元。

法院判决

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以明显异常的价格和方式交易银行卡,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夏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四千元。

法官释法

如何认定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呢?
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的规定,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金年会app官方网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,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,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。

法官提醒

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,不出租、不出借、不出售。一旦银行卡或支付软件账号成为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,你就成为了他们的“帮凶”!


法条链接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
 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金年会app官方网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:

  (一)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;

  (二)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;

  (三)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;

  (四)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、工具或者其他金年会app官方网的技术支持、帮助的;

  (五)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、加密通信、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,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;

  (六)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金年会app官方网的技术支持、帮助的;

  (七)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。

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帮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  (一)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;

  (二)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;

  (三)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;

  (四)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;

  (五)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,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;

  (六)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;

  (七)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 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,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,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,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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