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以案释法】90后出租屋当“毒窝”,多次容留他人吸毒
【以案释法】90后出租屋当“毒窝”,多次容留他人吸毒
毒品,被称为“白色瘟疫”,不仅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,还容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,破坏社会正常秩序。但仍有不少人,为了一时的刺激,沾染毒品,自食恶果。近日,松滋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。1名90后年轻小伙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共同吸食毒品,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案情回顾:2020年10月间,被告人曾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,先后六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冰毒及麻果。具体事实如下:
1、2020年10月初的一天,吸毒人员卢某到曾某租住屋内,提议要曾某购买毒品“玩哈”,曾某当即电话联系佘某某(另案处理)购买了一小袋冰毒和一颗“麻果”,二人在曾某租住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共同吸食。
2、2020年10月10日晚,吸毒人员刘某在曾某租住屋内留宿,提议要曾某购买毒品来“玩”,曾某即联系佘某某购买了一小袋冰毒和一颗“麻果”,二人在曾某租住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共同吸食。
3、2020年10月24日,因刘某第二天生日,曾某遂联系佘某某购买了一小袋冰毒,并邀约佘某某一同吸食,曾某、刘某、佘某某在曾某租住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共同吸食。
4、2020年10月28日晚,曾某联系佘某某购买一小袋冰毒和一颗“麻果”,在租住屋内与吸毒人员程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共同吸食,吸食过程中,吸毒人员赵某某电话联系曾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,曾某遂联系佘某某购买了一小袋冰毒和一颗“麻果”,赵某某随即来到曾某租住屋内,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独自吸食。后程某某觉得“不过瘾”,又让曾某联系佘某某购买了两小袋冰毒和两颗“麻果”,曾某、程某某、赵某某在曾某租住屋内采用了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共同吸食。
5、2020年10月29日下午,赵某某电话联系曾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,曾某与佘某某取得联系后,赵某某通过扫码支付找佘某某购得两小袋冰毒和两颗“麻果”,后曾某、赵某某在曾某租住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共同吸食。
6、2020年10月30日下午,卢某让曾某帮忙购买毒品,曾某与佘某某联系后,卢某通过扫码支付找佘某某购得一小袋冰毒和一颗“麻果”,后曾某、卢某在曾某租住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共同吸食。
法院判决: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,二年内在其租住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曾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法官提醒:即使你不碰毒品,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同样也是犯罪!大家不要为了追寻一点刺激就去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,要时刻保持清醒认识,拒绝毒品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。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,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莫沾毒品,莫交毒友,共同守护美好人生!
法条链接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: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十二条: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:
(一)一次容留多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(二)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(三)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;
(四)容留未成年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(五)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(六)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七)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